员工辞职,公司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1-05-21 10:01:40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2002年10月, 田 小姐被某开发公司录用,任市场部经理工作,月工资3000元。某开发公司未与 田 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田 小姐在公司工作一直任劳任怨,而且业绩很出色。
一年后,一件让田 小姐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07年11月底的一天,开发公司新来一位主 管田 小姐工作的副总经理,突然向她宣布将其调整到行政部做普通文员。 田 小姐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联想到自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与自己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自己办理任何社会保险;而且,公司还拖欠她两个月的销售业绩奖金没有发放。一气之下, 田 小姐提出了辞职,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五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补发拖欠的奖金1万元多元。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 田 小姐的请求,裁决 公司向田 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全部奖金。
前面我们说到,经济补偿金是根据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的金额。因此,无论是公司辞退了员工,还是员工自身提出了辞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均应依法支付。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田 小姐因该公司为及时足额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辞职,该公司是应依法向其经济补偿金的。
一年后,一件让
前面我们说到,经济补偿金是根据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的金额。因此,无论是公司辞退了员工,还是员工自身提出了辞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均应依法支付。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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