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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失业金标准调高人均月增80元

2007-01-02 15:51:31 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从本月开始,我市2万多在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将按新标准领取失业金。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方案自2007年1月1日实施,市区和江宁区人均失业金每月增加80元,最低标准将从目前的338元调高到418元,最高标准从421元调整到501元。

    据了解,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需具备三个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缴费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根据调整方案,市区、江宁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第1—12个月、第13—18个月、第19—24个月的每月失业金标准分别为:447元、433元、418元。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第1—12个月、第13—18个月、第19—24个月的每月失业金标准分别为474元、458元、442元。缴费满20年以上,第1—12个月、第13—18个月、第19—24个月的每月失业金标准分别为501元、484元、466元。

    考虑到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及溧水县、高淳县失业金发放标准偏低,此次适度调整该四县(区)失业金标准,人均每月增加124元,统一为每人每月330元。

    随着失业金标准普遍调高,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也相应提高。根据相关规定,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住院费用,按50%核报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金的4倍。按照新的最高失业金标准501元计算,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最高可报销48096元,增加了7680元。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金。失业人员于申领次月的15日至月底前一日凭本人《身份证》和《就业登记证》到各区失业保险服务机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专用存折》。以后每月15日至月底前一日,失业人员凭折到商业银行的各分支机构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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