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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制造业部分行业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突出

2006-12-30 10:41:1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为了解福建省企业职工分布相对集中的制造业企业职工权益情况,我们利用统计方法,从制造业的8大行业中随机抽选330家企业进行调查,其中:纺织业39家,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47家,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造业54家,塑料制品业33家,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6家,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0家,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43家,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38家。调查结果表明: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关心下,福建省企业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程度均有明显提高,维护职工权益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但福建省部分行业职工工资偏低和社会保障滞后问题仍较突出,离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引起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一、福建省制造业部分行业职工权益调查情况

  (一)企业职工工资偏低

  调查结果显示:2005年制造业8大行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为13897元,比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工资16157元低2260元,比全国低4024元,比浙江、广东分别低7220元和8350元,比经济欠发达的青海、宁夏省区也低4930元和3407元。这8大行业企业在岗职工达121.2万人,占全省制造业在岗职工人数的63.4%,占全省企业在岗职工人数的41.6%,可见,8大行业企业职工仍占多数,从而影响全省企业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

  分行业看,不同行业差距较大,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工资较低,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工资相对较高。较低的是纺织业11528元,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2116元,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造业11733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2606元;居中是:塑料制品业13887元,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6185元,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15799元;最高的是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17321元。与2005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6157元比,有6个行业职工工资均低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水平,其中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造业,比全省企业平均工资低4000元以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与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略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水平。

  从工资分组看:在调查330家企业中, 2005年职工月均工资在600元以下的企业有19家占6%;601-800元企业有60家占18%; 801-1000元企业有101家占30%;1001-1200元企业有75家占23%;1201-1500元企业有42家占13%;1500元以上企业有33家占10%。由此可见,月均工资801-1000元的企业居多。在工资分组中,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800元以下企业数量占24%,若与2005年城镇居民月人均消费支出733元相比,这些企业职工工资仅能满足个人消费需要,个别的甚至连温饱问题都得不到较好解决。

  (二)职工社会保障水平较低

  调查显示: 2005年8大行业企业在岗职工参保率为61.2%,比全省企业职工参保率91.8%低30.6个百分点。分行业看:企业职工参保率较低的行业分别是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8.4%、纺织业5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47.2%,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造业44.2%;居中是:塑料制品业63.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81.6%、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74.8%;最高的是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为89.9%,可见,不同行业间参保率差距较大。

  同时,不同保险险种参保覆盖面参差不齐。在调查330家企业中,养老85.6%,失业82.3%,工伤75.9%,生育58.5%,医疗47.2%,有6家企业各项保险均未参保,企业未参保面为1.8%。据调查反映:个别地区社保方面的歧视性制度尚未根除,如个别地区社保方面规定本地职工养老保险费率为10%-14%,外地职工缴费费率为6%-10%。

  由此可见,企业参保率较低,企业参加各项保险不到位,部分企业没有做到“应保尽保”,甚至个别企业不参保,因而,职工社会保障不到位问题仍较为突出。

  (三)平均劳动时间偏长

  按照国家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全国执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每月正常工作21.5天。但据40家企业300个职工调查显示,大部分企业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和天数,加班现象较为普遍。职工每周上班40小时以下仅占12%,而超过40小时占88%。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在41-50小时占49%, 51-60小时占32%,超过60小时以上占7%。

  同时,企业暗中克扣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部分企业加班工资不是按国家规定正常日工资标准的1.5倍、2倍、3倍计算,而是按正常日工资标准计算支付。如南安市某企业职工反映:每日正常工作标准工资30元,每月实际加班6天,加班收入应为360元,而企业只按正常日工资标准(180元)结算。此外,职工与企业管理层人员工资收入差距悬殊。据福州某鞋业公司调查:2005年企业管理层人均工资达5.26万元,是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二、问题成因

  (一)职工工资收入与社保方面的规定和条例落实不到位有关

  一是在收入分配方面,无论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在企业利润分配中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各地虽然都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但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最低标准现象仍然存在,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起不到硬约束作用。二是在社会保障方面,一些企业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社会责任,目前相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条例,对这些企业执行和监督都面临困难,即使有处罚的规定,但真正执行起来并非易事。三是部分企业将低工资作为企业竞争的一个手段,以维持在行业竞争中所谓的“优势”,如何通过加薪来发挥职工生产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观念尚未确立。

  (二)自主创新品牌少,企业效益低下

  近几年来,福建省也有一些企业通过不断创新技术和品牌,取得较好企业和社会效益。如福建省制鞋业中的“富贵鸟”品牌系列产品,2005年该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近5000人,年营业收入近10亿元,企业经济效益好,建立了正常职工工资调整机制,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由2003年16740元提高到2005年21302元,年平均增长12.8%,但在福建省企业中,此类佼佼者为数不多。福建省仍有为数不少属技术含量较低的企业,粗放式地使用资源,研发投入和引进新技术少,主要依靠传统的技术和低工资等维持生产经营,或从事为国外企业贴牌生产产品和简单来料加工组织生产等,其产品附加值低,经济效益差。如莆田市某针织公司主要依据国外公司提供原料和订单生产,由于近年来国外订单减少,经济效益无法提高,职工月平均工资仅维持在400元水平。

  三、几点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职工权益保障制度,加快企业升级换代步伐

  一是增强相关制度可操作性。首先,改进当前最低工资标准不分行业和类型的做法,明确各个行业的相应最低工资收入与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政策环境。对部分无法确认工资收入的企业,建议以当前国家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社保缴费基数,避免企业少缴或漏缴。其次,简化职工参保、退保、转保(特别是外省)办理、审批手续;加快推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社保缴费信息化,增强社保工作透明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第三,扩大社保覆盖面,做实个人帐户。由于当前职工工资收入普遍偏低,为调动职工参保积极性,可以参照福建省厦门和部分省份试点做法,适当降低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率比例,采取“多工作、多缴费,将来就可多领养老金”的激励政策,同时,积极探索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保缴纳模式,允许跨地区、跨部门缴纳社保。第四,应尽快出台福建省职工工资支付规定,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方式。

  二是大力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正常职工工资调整机制。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加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力度,所有企业工资分配必须在与职工集体协商基础上进行,只有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在源头上推动企业工资协商工作,制定出台符合各行业的岗位(工种)工资指导标准,才能有效解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方权力不对等,职工处于弱势地位的问题,确保企业认真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三是加快企业升级换代步伐。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收入与社保缴费制度,是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世界经济的发展规律,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一个地区存在10年为一个周期。然而,创建至今超过10年之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福建省不乏其数,不仅不利于高消耗、低效益、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根本解决,也直接影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成功企业的发展经验表明,维持低工资水平并非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践证明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优化劳资关系等是大有裨益的,要从根本上扭转注重数量扩张和靠廉价劳动力资源为核心的粗放式经营模式,提高企业职工工资将有利于淘汰一些效益低下的企业,促进产业的升级换代。

  (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优化福建省产业结构,以扩大对劳动力这一原始生产资料的消化、吸收能力,切实从根本上缓解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市场价格-工资收入与国民经济的协调、稳步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造更为和谐、宽松的经济与社会环境。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工收入分配和社保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工资管理工作,工资不代表劳动者全部劳动收入。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工资范畴的项目: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社保、困难补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防暑降温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其他劳动收入,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加班工资收入是牺牲工人大量休息时间和体力所得,目前,多数企业将加班收入和各项福利津贴等计入正常工资收入中,由此认为工资收入有较快增长和较高工资水平,但不能真正反映企业实际工资增长情况,将各项福利津贴列入工资收入也不符合国家规定,必须对工资分配有关规定加以明确,才能使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制度等相关政策得到有效监督和执行。

  二是要继续加强社保管理工作。一方面有关部门社保管理力量不足,管理不力,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对参保工作认识不到位,并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为此,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工作力度,引导企业做好社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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