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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出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2006-12-27 11:22:08 来源:闽南人才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日前,山东省和烟台市相继出台了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记者今天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了解到,新的改革意见与原政策规定相比,参保范围扩大了。原有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对于村办企业、非企业单位等没有强制性规定纳入,只提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乡镇规模企业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办法明确,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最低线、最高线测算依据改变了。新规定明确指出,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其中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以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仍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由个人自主选择确定。2007、2008年度缴费基数,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90%由个人确定;自2009年起,统一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各类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了。新政策明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仍按现行政策执行。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20%的缴费比例。

  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挂钩更紧密了。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就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改变为按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更加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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