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 辽宁鼓励高校毕业生去基层
2006-05-24 09:55:54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这是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
昨日,2006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传出消息,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已实施的有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服务困难社区计划。除此之外,今年将开始实施“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和“三支一扶”(支医、支教、支农、扶贫)计划。
会议要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到艰苦地区、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毕业生的工资标准将得到提高。对到省级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毕业生,在校期间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地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偿。公务员选拔录用时,要重点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省市级机关录用比例不少于1/3,县乡两级机关录用比例不少于2/3,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实行笔试加分等措施。此外,还将在全省115个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立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支持。
东北大学等40所高校将设立第一批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分市场,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毕业半年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到生源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将毕业生纳入培训范畴。取消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户口限制,对非定向、委培等毕业生取消城市增容等收费,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有人员空编和用人需求的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为毕业生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
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看仔细
会上下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的有关内容。
定向毕业生安排工作设时限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参军外,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定向地区和单位要在2007年1月10日前,将安排结果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工作,非师范类应在年底前安排工作,拖延不安排的,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减少、直至停止该地区或单位的定向招生计划。
学校为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在择业期内,各学校应为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并签订保管协议。超过两年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种关系均转到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调整改派到省毕业办办手续
省毕业生就业方案下达后,因特殊原因提出改变就业去向的,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出具改派意见(注明违约责任),到省毕业办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可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时,需提供的手续:毕业生原来报道证;原接收单位的退函;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对违约改派的毕业生,学校要认真了解情况并出具材料说明违约原因;户口迁移证;需经各市同意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出具意见。毕业生落户有规定已同省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无法在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辽宁生源毕业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可凭省教育厅证明将户口落回生源地。档案可发给用人单位或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申请在就业代理部门进行就业代理落户。
记者吴昊
定向毕业生办理改变就业去向所需手续
家迁的定向毕业生
提供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派出所的迁出、迁入证明,迁入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申请,原定向单位同意异地就业函及迁入地主管部门接收意见。
升学的定向毕业生
学校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并向定向地区通报,毕业生如放弃升学,申请派遣时,应派回原来定向地区或单位。
留校定向毕业生
提供本人申请,学校人事部门阐明留校理由,出具接收报告并签订就业协议,原定向地区同意改变就业去向的材料。毕业生如两年内放弃留校,仍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
参军定向毕业生
需提供本人申请,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同意改变就业去向的意见,与部队签订的就业协议。(吴昊)
昨日,2006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传出消息,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已实施的有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服务困难社区计划。除此之外,今年将开始实施“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和“三支一扶”(支医、支教、支农、扶贫)计划。
会议要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到艰苦地区、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毕业生的工资标准将得到提高。对到省级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毕业生,在校期间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地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偿。公务员选拔录用时,要重点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省市级机关录用比例不少于1/3,县乡两级机关录用比例不少于2/3,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实行笔试加分等措施。此外,还将在全省115个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立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支持。
东北大学等40所高校将设立第一批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分市场,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毕业半年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到生源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将毕业生纳入培训范畴。取消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户口限制,对非定向、委培等毕业生取消城市增容等收费,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有人员空编和用人需求的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为毕业生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
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看仔细
会上下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的有关内容。
定向毕业生安排工作设时限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参军外,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定向地区和单位要在2007年1月10日前,将安排结果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工作,非师范类应在年底前安排工作,拖延不安排的,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减少、直至停止该地区或单位的定向招生计划。
学校为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在择业期内,各学校应为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并签订保管协议。超过两年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种关系均转到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调整改派到省毕业办办手续
省毕业生就业方案下达后,因特殊原因提出改变就业去向的,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出具改派意见(注明违约责任),到省毕业办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可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时,需提供的手续:毕业生原来报道证;原接收单位的退函;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对违约改派的毕业生,学校要认真了解情况并出具材料说明违约原因;户口迁移证;需经各市同意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出具意见。毕业生落户有规定已同省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无法在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辽宁生源毕业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可凭省教育厅证明将户口落回生源地。档案可发给用人单位或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申请在就业代理部门进行就业代理落户。
记者吴昊
定向毕业生办理改变就业去向所需手续
家迁的定向毕业生
提供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派出所的迁出、迁入证明,迁入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申请,原定向单位同意异地就业函及迁入地主管部门接收意见。
升学的定向毕业生
学校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并向定向地区通报,毕业生如放弃升学,申请派遣时,应派回原来定向地区或单位。
留校定向毕业生
提供本人申请,学校人事部门阐明留校理由,出具接收报告并签订就业协议,原定向地区同意改变就业去向的材料。毕业生如两年内放弃留校,仍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
参军定向毕业生
需提供本人申请,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同意改变就业去向的意见,与部队签订的就业协议。(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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