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
历经近半年时间的研究和审议,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于6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规定》通过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争议的先行部分裁决、仲裁费的交纳等方面的条款制定,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未签合同也能认定劳动关系
现实中劳动者常因种种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但是,当劳动者主张合法权益被侵害,一些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往往没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充分证据,尤其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是以现金即时交付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将更加困难。
对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可以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并能体现用人单位聘用关系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凭证。
先行裁决保护工伤劳动者
当前,因劳动者工伤,用人单位拒付医疗、生活费用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后,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先行作出部分裁决:(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者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保障的;(二)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三)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同时,《规定》明确,当事人对先行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经审查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自决定送达之日起,部分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部分裁决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况下的当事人认定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合并、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下受到伤害,《规定》对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分立后承受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或者分立时剥离资产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分立后所有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歇业或者破产的,其开办单位或者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自然人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该自然人或者组织招用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以发包方作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当事人,该自然人或者组织为第三人。
7种争议属劳动争议
《规定》用列举条款的方式,明确了《规定》所称的7种劳动争议,即:(一)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执行国家和本省、市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发生的争议;(五)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七)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同时,《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直接送达劳动者,但按规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的,视为送达:(一)交与劳动者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二)邮寄送达;(三)公告送达。
5种情况可减交或免交仲裁费
《规定》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劳动者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仲裁费:(一)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三)追讨欠薪的农民工;(四)按规定可以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五)其他确有困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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