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企业养老险明年施新政
个人参保缴费费率统一为20%
为保证新政策顺利过渡,今后该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城镇个体工商户有用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在5年内缴费基数达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下岗、失业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自2007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20%,不再执行17%的费率。
单位参保个人缴费费率仍为8%
企业单位参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仍为20%,个人缴费费率仍为8%,综合缴费费率为28%。自明年1月1日起,该市缴费单位养老以及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将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缴费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本单位职工签章确认,并在本单位经营、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签章后的个人缴费申报名册由单位保管备查。
漏缴养老险单位要补偿
对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该市规定其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单位在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意见》实施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要给予补偿。
自明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补缴费率统一确定为28%
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尚未调整结算年度的县(区)从2007年起调整。有条件的县(区)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可委托公共职业服务机构或所在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代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自2006年1月1日起两年内,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参保时,将需补缴养老保险费,其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
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费率统一为28%,其中单位费率20%,个人费率8%;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1998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有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原单位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的,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现缴费基数与原协议确定的缴费基数相加后,作为本人当期缴费基数,但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本人自愿也可参照上述办法缴费。
事业单位职工转入企业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后,原来的个人缴费应予转移,所转金额作为期初额记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省内流动时,按现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转移职工历年缴费基数。跨省流动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转移个人账户档案。
个人账户记息率随利率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息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今后遇利率调整时,记息率随之同步调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第三季度印发上一结算年度职工个人账户对账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与结算年度一致,利息结转时间统一为每年7月。
原为企业参保职工,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给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经批提前退休将不扣养老金
今后参保人员只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提前退休的,该市将不再扣减养老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由单位办理申报;无单位人员实行劳动事务代理的,按照相关协议,由代理机构申报。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新增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对自法定退休年龄至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属于单位原因延误的由单位补发,属于职工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费退还给职工,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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