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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蜘蛛”香港游“蜻蜓”满枝头 民企递诉状 依法来维权

2007-04-24 10:52:48 来源:温州都市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法院保全被告的侵权证据或者获利证据。图为法院在现场对证物进行确认后实施证据保全。

  “傍名牌”行为与现行法律打起了“擦边球”,日渐成为市场的痼疾。而法院对侵权者严厉的判决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了“傍名牌”之风的蔓延,保护了知名企业的品牌。

  1 “傍名牌”一度泛滥

  “‘蜘蛛’香港游;‘蜻蜓’满枝头;‘报喜鸟’,愁!愁!愁!”这首打油诗道出了温州一些知名民营企业一度遭遇“傍名牌”行为冲击的状况,不少企业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报喜鸟集团状告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傍名牌”一词屡屡见诸报端。温州知名企业遭遇“傍名牌”、“搭便车”最多的是服装、鞋业等行业企业。

  “一段时间,市场上出现了法国报喜鸟、意大利红蜻蜓、香港红蜘蛛等诸多‘傍名牌’商品,仅仅以‘红蜻蜓’字号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就有20来家。”温州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周虹说,当时有人以“乱鸟纷飞”、“蜻蜓漫天”来形容温州民营企业遭遇的“傍名牌”现象。

  “傍名牌”为何会突然大爆发?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侵权成本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首先实施侵权行为很容易,其次侵权不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也因侵权的赔偿证据难以取得而导致侵权赔偿数额不高。对于侵权人来说,在衡量侵权成本和侵权获利后,往往会选择实施侵权行为。由于到香港注册与国内知名企业相同字号的公司不受限制,当时不少商人选择到香港注册“名牌”企业,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现象。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及网络域名的冲突是当时司法界的难点问题,并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但打击‘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周虹说,如果不对“傍名牌”现象加以遏制,当时刚刚成名的不少温州民营企业将不得不为此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发展的步伐将受到阻碍。

  2 法院出手治理痼疾

  “傍名牌”行为与现行法律打起了“擦边球”,日渐成为市场的痼疾。

  在“傍名牌”日渐增多的非常时期,2002年10月,温州市中级法院成立了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审理。

  2002年10月至2006年年底,温州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56件,其中包括专利权纠纷300件,著作权纠纷151件,技术合同纠纷18件。而涉及“傍名牌”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180余起,其中“受灾”严重的“红蜻蜓”、“报喜鸟”、“蜘蛛王”等3家企业提出起诉的“傍名牌”官司有40余起。

  去年,红蜻蜓集团以温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文书为主要依据,在香港法院撤消了19家带有“红蜻蜓”字号的企业名称。毫无疑问,正是一个对“红蜻蜓”等企业极其有利的判例,才让他们此后打起维权官司屡战屡胜。为保护知名品牌,温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个案还认定了“红蜻蜓”、“奥康”、“德意”等3个驰名商标。

  “这几年,法院对侵权者严厉的判决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了‘傍名牌’之风的蔓延,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品牌。”我市一企业家曾如此感慨地说。

  3 傍洋名牌引涉外官司

  对外经济来往的日渐频繁,傍洋名牌的现象也随之而来,使我市涉及外国以及港澳地区企业法人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从2002年至今,温州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共受理了78件涉外知识产权案件,2005年和2006年两年一共受理41起,其中包括美国ZIPPO制造公司、韩国LG株式会社、艾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等国际知名企业。

  周虹说,在审理涉外官司时,法院一如既往地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严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既不因涉外案件的敏感性而给予外国当事人以超越法律的特别待遇,也不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名而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温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结果让这些国际知名企业心服口服。在审理一起假冒国际名牌ZIPPO打火机的案件时,原告ZIPPO制造公司获得了50万元的经济赔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侵犯商标权造成损失不能确定的情况,这笔赔偿已是法定最高限额。该具体判例不仅表明司法机关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力度,也表现了司法机关对保护洋品牌的重视。

  4 “傍名牌”被明令禁止

  过去对知识产权违法与犯罪的界定不明确,“违法”与“犯罪”之间的模糊地带太大,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出现”以民代刑“、”以罚代刑“的情况。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度降低了商标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明确了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此后,工商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的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明显增多。

  从去年至今年3月,我市各级法院审结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8起。在55件已经生效的案件中,有19名被告被判有期徒刑,其中1人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去年2月,无锡百和织造有限公司认为浙江百和织造有限公司恶意注册并使用无锡百和先使用的知名字号“百和”,遂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浙江百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中的“百和”字号,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字号相同、行业相同但行政区划不同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名称,一般情况均可获得合法登记,各企业有权合法使用其企业名称。“无锡百和认为浙江百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其变更企业名称,这是在行政区划上跨区保护,当时有关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周虹说,法律规定不明确,但案子来了,总不能不审不判,只能根据对有关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理解,分析造成冲突的原因,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温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这起官司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浙江百和不得在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或其包装上使用任何含有“百和”字样的文字,并赔偿对方损失。

  在法律没有对企业名称权之争作出明确规定的时候,法院通过具体判例的探索过程,让这一模糊的概念逐渐清晰。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傍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根据该解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行为、做法都属于“傍名牌”,都是被禁止的。

  “虽然法律明确了‘傍名牌’的判定标准,但法律的规定毕竟是抽象的,需要司法实践不断丰富、完善。”周虹说,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模糊性,在审判方面,还将会不断涌现出新类型的案件,法院会一如既往地把握执法尺度,作出公正判决,维护经济秩序的有序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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