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法挂靠 应承担责任
2006年9月,浙江省衢州市劳仲委对一起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作出裁决,驳回申诉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申诉人陈某原系被诉人某安装公司于1997年12月聘用的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为1997年12月15日至2007年12月15日。2006年1月26日,因安装公司承揽的安装业务暂时衔接不上,安排陈某在安装公司人才市场待工,待工期间单位按规定给其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发给生活费。待工期间,陈某享受着单位待工待遇,同时以挂靠并以另一公司名义承揽了一检修工程,早在2002年9月20日,该公司就向全体职工发了“关于重申劳动纪律的通知”,在该通知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任何在册职工未经公司同意,在工作日擅自拉队伍在外干活或到其它建筑安装单位务工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除名处理。”该公司的上级单位也于2004年3月15日发了:“关于员工不得从事工程挂靠分包的规定”。该规定针对下属单位个别员工、项目经理利用在企业从事项目施工管理中与业主联络的有利条件,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跨公司进行工程挂靠、分包,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等行为。陈某挂靠另一公司,承揽外地的检修工程,很明显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根据陈某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事实,安装公司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之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合同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因此,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得到劳仲委的支持。
市劳仲委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从该案吸取如下教训:
一、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关系,劳动者就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如不遵章守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公司的处分。
二、依据《建筑法》的规定,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将资质非法挂靠。本案虽是劳动争议案件,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劳动者非法挂靠要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将被吊销资质证书。
三、作为用人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和休假制度,杜绝本单位员工违法行为。接受挂靠的单位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发生纠纷很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发生事故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