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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便看法规——“解聘”变成“除名”拒绝补偿

2006-11-14 17:05:02 来源:新民晚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解聘”和“除名”看似结果相同,但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却有本质区别,员工要擦亮眼睛保护权益。日前,静安区法院对某贸易公司将员工刘小姐从“解聘”升格为“除名”的处罚,判决不认可,贸易公司应支付刘小姐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各类费用计7000余元。

    变卦

    2005年7月下旬,刘小姐进某贸易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 

    2006年2月13日,刘小姐不慎扭伤了脚,向公司递交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单,休息3周。2月15日,贸易公司向刘小姐发出《解聘通知书》,表示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一个月后解除,要求刘小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承诺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第二天,刘小姐签收了《解聘通知书》。3月9日,刘小姐到公司移交工作,但公司则以刘小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刘小姐送达了除名书面通知,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申辩

    刘小姐当然不服,申请劳动仲裁。2006年7月3日,一纸仲裁维护了刘小姐经济上的权益。而贸易公司则向法院提出了起诉,称通知解聘后,因又发现刘小姐冒用他人签字,直接向公司总部上报加班统计,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所以将“解聘”改为“除名”。

    判决

    法院认为,《解聘通知书》应视为贸易公司和刘小姐之间达成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后由公司补偿3000元。从刘小姐提供的证据看,她在工作中及请假等问题上确有不当之处,但不能认定已构成严重违纪,于是判决对贸易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解聘”与“除名”存在本质区别:

    首先,从形式上看,“解聘”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经协商后,在双方均认可的情况下达成了一致意见,不带有处罚性质的决定;而“除名”则是无需经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是用工单位单方面作出的决定,而且带有处罚性质。

    其次,从内容上看,“解聘”一旦发生,若是单位提出解聘的,则需要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期限的经济补偿,一般以劳动者前一个月的报酬金额作补偿;而“除名”对员工来说,不享有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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