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 人员分流安置等具体措施出台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已于上月启动,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一系列文件,对相关人员的分流安置、社会保险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全市518家市属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共28家,涉及编制625名;转为企业的共124家,涉及编制7253名;撤销的共27家,涉及编制338名;保留的共338家,其人员都要进行相应的分流安置。
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转为企业被划转的单位共计388家,总资产161.1 0亿元,总负债81.3 2亿元,净资产79.7 8亿元,涉及员工总数19281人(不含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其中,纳入划转范围的转企事业单位124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270家。整个划转工作计划在今年底前完成。
分流安置
自动辞职者可获一次性补偿
《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大致有5个途径,具体包括退休、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提前退休、辞职和辞退。其中,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没有按上述办法分流的人员,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安置。
转企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分流,未选择分流的由转企后的单位全部接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用人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
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事业单位转企后,按规定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其中,转企人员转企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原有工龄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企后退休或提前退休、退职的,按照《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计发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事业单位转企前退休人员在单位转企后,其退休待遇将进行一定调整。
另外,事业单位转企后,原在编人员5年内退休的,按照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标准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企业标准的养老保险待遇往往比原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稍差,可按比例补贴差额部分;转企5年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放差额补贴。
划转工作
交接期为划转之日起一年内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转企事业单位划转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确保被划转单位领导班子稳定,交接期内原则上保持原班子不变动,如确有需要只作个别调整;确保被划转单位员工队伍稳定,交接期内(划转之日起一年内),保持员工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确保被划转单位经营稳定,由原主管部门委托被划转单位的业务在三年过渡期内继续保留(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除外),将在原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账上但实际上由被划转单位(如培训中心或招待所)运营或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划拨给被划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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