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启动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
2006-05-31 09:29:52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市将就业再就业作为今年14件为民实事之一,并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市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全面启动。新政策有扶持范围更广、普惠力度更大等特点。
据悉,2003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并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取得显著成效。3年来,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0.47万人,其中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2.65万人;累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9262人,持证就业扶持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6322名持证下岗失业人员通过政策扶持实现了自谋职业或再就业,累计为各类企业以及自谋职业人员减免税费近2000万元,落实再就业扶持资金728万元,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377万元。
我市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承前启后,对2003年以来实施的就业扶持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将在解决改革改制遗留问题的同时,积极构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力争今后三年每年新增城镇就业3.85万人,组织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控制在3.5%以内。
政策扶持范围更广
我市原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仅限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4045”就业困难人员。根据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市新一轮就业政策对扶持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展。根据新政策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尚未就业的城镇失地农民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均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新就业扶持政策。新政策覆盖范围的扩大,意味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将首次成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他们可以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一样享受到就业扶持政策。
政策普惠力度更大
我市新就业扶持政策在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措施,以更多实惠举措,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鼓励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根据政策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可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鼓励灵活就业。根据新政策规定,今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1个月以上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以灵活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所取得合法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均可申报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同时,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可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待遇。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
为加大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我市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完善了财政贴息办法。今后,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施创业培训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均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可达3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还可根据需要展期1次。
同时,我市将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努力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质量与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效性,有效扶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
就业宏观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在完善就业扶持政策的同时,我市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就业宏观管理的力度,对完善就业备案制度、加强职工档案管理、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实行失业调控、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管理均作出明确的要求。新政策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履行就业备案手续;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补签劳动合同、补办劳动合同鉴证及就业备案等手续。要切实加强职工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职工档案实行统一、集中管理。要建立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实现动态分析监测,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要规范企业裁员、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行为,对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规模和数量的,事前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管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查处并纠正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依法裁员等行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
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
我市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作了必要的充实。新政策规定,要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实施有针对性地帮助和服务,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提高就业质量,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据悉,新就业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实施,必将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步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据悉,2003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并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取得显著成效。3年来,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0.47万人,其中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2.65万人;累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9262人,持证就业扶持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6322名持证下岗失业人员通过政策扶持实现了自谋职业或再就业,累计为各类企业以及自谋职业人员减免税费近2000万元,落实再就业扶持资金728万元,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377万元。
我市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承前启后,对2003年以来实施的就业扶持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将在解决改革改制遗留问题的同时,积极构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力争今后三年每年新增城镇就业3.85万人,组织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控制在3.5%以内。
政策扶持范围更广
我市原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仅限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4045”就业困难人员。根据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市新一轮就业政策对扶持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展。根据新政策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尚未就业的城镇失地农民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均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新就业扶持政策。新政策覆盖范围的扩大,意味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将首次成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他们可以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一样享受到就业扶持政策。
政策普惠力度更大
我市新就业扶持政策在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措施,以更多实惠举措,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鼓励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根据政策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可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鼓励灵活就业。根据新政策规定,今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1个月以上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以灵活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所取得合法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均可申报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同时,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可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待遇。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
为加大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我市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完善了财政贴息办法。今后,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施创业培训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均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可达3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还可根据需要展期1次。
同时,我市将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努力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质量与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效性,有效扶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
就业宏观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在完善就业扶持政策的同时,我市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就业宏观管理的力度,对完善就业备案制度、加强职工档案管理、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实行失业调控、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管理均作出明确的要求。新政策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履行就业备案手续;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补签劳动合同、补办劳动合同鉴证及就业备案等手续。要切实加强职工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职工档案实行统一、集中管理。要建立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实现动态分析监测,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要规范企业裁员、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行为,对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规模和数量的,事前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管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查处并纠正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依法裁员等行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
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
我市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作了必要的充实。新政策规定,要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实施有针对性地帮助和服务,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提高就业质量,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据悉,新就业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实施,必将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步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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