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规定滞后引新问题 鞋类“三包”期盼“变脸”
2005-08-28 09:59:02 来源: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鞋类商品“三包”,一直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把利器。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该规定在操作性和适用性上已明显滞后,盼望“变脸”的呼声日益强烈。
今年7月17日,该市消费者沈敏在“六安鞋庄”以11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丹露”牌女式皮凉鞋,因鞋带断裂,她找商家调换过3次。后来,她因无法在该店换到其它满意的商品而多次要求退货,但鞋庄就是不给退。该区消协鉴于我省鞋类“三包”规定没有对鞋带断裂情况作出规定,只好告知她仅能选择维修。她问鞋带若继续断裂,该怎么办?消协工作人员一时语“塞”,无法答复。
另一位消费者卫平日前在一家专卖店购买了一双红蜻蜓女式皮凉鞋,穿了两个月,鞋底就断了,她多次要求退货,均遭拒绝。我省鞋类“三包”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三包”期限内,对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脱胶、鞋底断裂、鞋面皮革断裂等质量问题的鞋,经销者应尊重消费者的意见,作调换或退货处理。也就是说,消费者在选择二次修理后,再出现断底现象,消费者才能选择换货或退货。不过,要是等到维修二次以上再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恐怕该鞋最长3个月“三包”期早就超过了,那么退货或换货就成为泡影。
令业内人士困惑的是,由于我省鞋类“三包”规定列举的鞋的质量问题只局限脱胶、断裂和断面,而消费者沈敏遭遇的鞋带断裂等其他情况能否可判定该鞋有“质量问题”呢?消协人士据此指出,该“三包”规定第6条第3款的内容既不全面也不符合当前实际,给消协处理此类投诉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消协人士认为,我省鞋类“三包”规定的沿用也给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鞋类商品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加之该“三包”规定对制造和销售商家约束不严,制售者完全可以打“三包”的“擦边球”,以达到兜售伪劣商品牟取暴利的目的。消协人士呼吁我省鞋类商品“三包”内容应及早“变脸”,以使各地消协在处理相关鞋类投诉时不再受“盲区”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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