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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规定

2008-06-10 11:50:18 来源:新疆日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为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有效、规范的医疗服务,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近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基金管理、参保人员就诊等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

    6月5日,就参保对象关心的问题,记者连线了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处负责人。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问: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须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首诊,这些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基本条件?

    答:这些医疗机构首先要符合乌鲁木齐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计划,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必须合格而且要具备24小时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这些医疗机构还要能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业务的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还要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经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另外,住院的均次费用、平均住院日和药品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等准入指标必须要符合定点服务协议的约定。

    参保人员有权选择使用自费药

    问:定点医疗机构能为参保对象提供自费药品吗?

    答:可以。但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或者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医疗服务设施时,要履行告知的义务,必须在征得本人或者家属同意并签字(急救抢救除外)后方可施行。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费用记入医疗保险基金。

    还要注意的是,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未经卫生及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和自制药剂,更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拒付或者追回相关医疗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异地就诊要到定点医疗机构

    问:一些参保人员因病情严重需要到区外就诊的,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乌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被明确诊断病情,需要转往区外诊断的,应该在乌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经专科医师诊断,由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医疗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开出转诊单,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一级、二级、三级各一所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此外,参保人员探亲、旅游、学习期间急诊住院的,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问:参保人员在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该如何办理呢?

    答:参保人员在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住院期间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治疗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详细结算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建立财政补助资金公示制度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规定,对不同的人群进行不同的补助。我们如何能保证将这项措施落到实处?

    答:目前,我们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参保人员在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前,各社区劳动保障站要对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按照不同人群类别和申报财政补助情况进行张榜公示,让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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