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定:失业人员创业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2008-06-09 11:57:52 来源:齐鲁晚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根据我省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费用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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