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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制鞋等企业积极应对“转型阵痛”

2008-03-14 09:00:55 来源:温州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完善管理、寻求外包,优化人员,改造技术……面对新法带来的“转型阵痛” ,我市一些民企积极应对,对其管理方式、人员结构、生产技术等都进行一番“再思考”。

  拜丽德集团董事长郑秀东表示,新法的实施,虽然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但从长远来讲,在提升员工忠诚度,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将会起到积极影响。

  “罚款制度”改“赔偿制度”

    元旦前,鹿城一知名鞋企开始修改《员工守则》。取消了此前已实施十几年的“罚款制度”,改为“赔偿制度”。

    这家企业的老板解释说,以前,如果员工弄破了车间或宿舍的玻璃,公司除了让他们赔偿相应损失,还要进行罚款。改为“赔偿制度”后,公司视员工是有意还是无意弄破玻璃,如果是有意,那么照价全额赔偿;如果是无意的,那么叫员工赔偿一半的损失。

    类似情况在其他企业也有。“以前企业的一些重要规章制度基本上是企业说了算,现在企业要与职工协商确定。”做贸易生意的何老板说,他们公司也对岗位职责要求和员工手册上的一些不适当细节做了修改,并让员工确认签名。

    尝试“内包”寻求“外包”

    浙江光安标准件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典型的温州传统制造企业,也在进行一系列的新尝试。

  对于公司内部的车间,他们试行内部承包。公司提供已有的厂房、设备和质量控制管理技术,将拉丝车间进行承包,公司只需要下达任务和指标,验收产品是否合格,由承包者组织生产完成任务。

  从去年开始,他们逐步缩小赖以起家的标准件制造规模。“我们希望能把大部分的业务外包出去。”该公司董事长吴光安表示。实际上,该公司的现有员工已比一年前少了100多人。去年该公司大约有1/3的业务进行了外包,今年这个比例将达到50%甚至更高。

  吴光安说,在整个公司结构中,制造成了最大但效益最差的部分,将这部分进行外包和承包可能会少了部分利润,但公司的风险会大大降低,减轻了管理压力。

  在市场、财务、设计和管理部门,光安标准件反而进行了加强,同时加大了技术改造和设备的投入力度。理由是,通过对整个制造流程的精确分解,可以从源头开始即控制制造成本和质量,避免浪费和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提高效率和效益。

  总经理助理身兼两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一家以生产纤维为主的高新产业企业,因不断的生产原材料涨价和劳动力成本增加,原本新春上班后要招聘12人,最后只招了4人。由此,公司好几个部门经理,现都身兼两职。

  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唐先生也是如此。原来,公司本打算招聘一个车间主管,后认为唐先生对这块业务比较熟悉,就让他兼职做了车间主管,一周有三天下车间。老板算了一笔账,一个车间主管的月薪最低也得3500元,加上其他福利,一年起码得付出6万元,现在只要多给3万元就够了,节省了一半。

  增加优秀员工收入

  永嘉某知名鞋企老板告诉记者,新法实施前后,该公司对员工做了相应调整,把难以管理、技术不熟练的员工裁掉,新招一批相对较好的员工,并增加他们的工资待遇。这个做法涉及公司各个部门。该老板说,现在公司员工的平均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5%左右,“员工的企业归属感随收入增加,看起来有所提高。”

  一美国上市企业在温的分支机构设在市区新城,总经理是上面派下来的。公司员工去年92人,目前68人。今年初,一次性辞退了十多名业绩一般且“还没签两次劳动合同以上”的员工。总经理表示,由于业绩目标责任制度已明确,新年过后的两个月,整体业绩不但没下降,还提升了不少!

  >>>律师解读

  解读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经济部主任颜贻潘

  关键词:误区

  ●误区1: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铁饭碗。

  解读:与用人单位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有了“铁饭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误区2: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单位规章制度。

  解读: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员工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就与之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员工应当遵守劳动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如果规章制度本身违反《劳动合同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讲本身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无效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就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违反了合法的规章制度,应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无权予以处罚。

  ●误区3:《劳动合同法》不保护用人单位。

  解读: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竞业限制等对用人单位有利和一些易于操作的条文规定。

  ●误区4: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解读:法律已明文禁止这种劳动者提供担保。《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误区5:求职时须如实回答所有提问。

  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我们必须全面了解条文意思,而不能断章取义。何为“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它是指学历、阅历等与工作直接有关的内容,结婚、生孩子等与工作没直接关系的情况,求职者可以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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