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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民工伤住院 福利待遇不变

2007-09-28 10:30:27 来源:城市晚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9月24日,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对“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反映比较集中的工伤保险问题给予了解答。如果市民在劳动保障及就业政策方面需要咨询,可以在当地直接拨打12333进行咨询。

  问:在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被人打伤,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应该享受什么待遇?

  答:首先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问:我是企业职工,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可是发生工伤后单位不支付工伤医疗费,费用应该由谁支付?

  答:一是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二是工伤保险应该是企业全员参保,不是哪个职工个人参保,三是如果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所发生的医疗费只要是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问:被认定为工伤后,在住院治疗期间无法正常工作,工资应该怎么计发?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问:我在工地搬运过程中受伤住院,住院期间需要有人护理,护理费能不能报销?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问:我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导致双目失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我能享受到哪些待遇?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因工伤评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是退休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问:我是煤矿职工,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被鉴定工伤五级,应该享受到什么待遇?

  答: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问:我是一个公司的保安,值夜班时被别人打伤,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应该享受什么待遇?

  答: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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