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事业单位自2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具体实施办法
2007-03-07 17:39:20 来源:世华财讯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根据广州市有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到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据南方日报3月6日报道,根据广州市有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非全额财政拨款的上述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自2007年2月1日起到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参加了工伤保险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待遇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明确了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主体、工伤的范围、伤残等级标准、具体的待遇标准、经费渠道和法律救济渠道,规定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通过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待遇费用,从而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分散了用人单位风险,也有效保障了工伤职工权益。
工伤保险根据行业不同特点实行浮动费率,广州市规定已参加或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由单位缴交,个人无需缴费。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工作人员支付费用。
根据广州市的通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但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在享受伤残津贴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计发伤残津贴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如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待遇高于伤残津贴的,其差额部分按原经费渠道予以发放;对于退出工作岗位,与原单位保留工作关系的,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如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据南方日报3月6日报道,根据广州市有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非全额财政拨款的上述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自2007年2月1日起到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参加了工伤保险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待遇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明确了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主体、工伤的范围、伤残等级标准、具体的待遇标准、经费渠道和法律救济渠道,规定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通过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待遇费用,从而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分散了用人单位风险,也有效保障了工伤职工权益。
工伤保险根据行业不同特点实行浮动费率,广州市规定已参加或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由单位缴交,个人无需缴费。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工作人员支付费用。
根据广州市的通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但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在享受伤残津贴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计发伤残津贴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如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待遇高于伤残津贴的,其差额部分按原经费渠道予以发放;对于退出工作岗位,与原单位保留工作关系的,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如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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