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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立法 离现实需要还有多远

2007-02-02 16:13:21 来源:中国国家人才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2007年被舆论界称为劳动立法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将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进入人们的视野。其中,《劳动争议处理法》因其“支架法”地位倍受关注,原因既在于它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又在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公共汽车环山绕水,缓慢前行。这里是河北北部山区,电影《青松岭》故事的发生地和实景拍摄地。深冬时节的山色清冽寂寥。转过一个山脚,眼前出现了一片开阔地,一片厂房矗立其间。这就是林新秋曾经工作过的铁矿厂。但是现在的他已经在县城人民医院的病床上躺了半年多了,面色苍白,神情沮丧。没有护理、没有治疗,当然,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也没有希望……

  40岁的林新秋曾经非常健壮。所以,2006年5月底,当他从老家湖北来到这里的时候就选择了虽然比较辛苦,但是却挣钱较多的铁矿厂矿工工作。但是2006年6月的一次意外彻底改变了他的生活。上井时,一块从井口落下来的石头,将已经爬到一半的他重重地打下了井底,左腿右手严重伤残。而矿主在将他送进当地医院后就消失了踪影。自此,他开始了自己至今看不到尽头的维权之路。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李卿这样描述林新秋将要经历的维权过程: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才是工伤待遇索赔。当然,事情并不是像我们想像的那样简单。比如工伤认定就包括认定工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3个环节,工伤待遇索赔也有可能经历“一裁两审”的过程。如果走完所有程序,少说也要3年左右时间,期间如果哪个环节被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时间会更长。叶律师强调说,因为林新秋没有与铁矿签订劳动合同,要先申请仲裁确认与铁矿有事实劳动关系,这同样需要经过一个“一裁两审”的过程,需要1年时间。叶律师认为,对于林新秋来说,现在最重要的是尽快得到救治,恢复身体健康,重新就业。因此,3年时间对于他来说将是一个过于漫长的过程,而他显然没有时间和精力以及经济条件等待它。在这个意义上,正义的迟到和遥远使林新秋这样的劳动者失去了应有的信心。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在这样的案件中暴露无遗:程序冗长,效率低下。这也意味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调整的现实需要,亟待变革。

  作为这一事件背景的是,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增长,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比例偏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与实践需求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

  “今年4月,劳动争议处理法草案将出台。”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也意味着,已经服役了20年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终于迈开了改革的步伐。

  体制创新成为立法核心

  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4种,即自主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但是,前3种都没能发挥其自身应有的作用。学界将其概括为:调解程序虚化、仲裁行政化和诉讼化以及诉讼的主流化。

  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劳动争议大都为简单争议,事实比较清楚,标的比较小。所以,劳动争议的处理一般要求追求简便、快捷、灵活。这些正是协商、调解和仲裁的特点。但是,我国“一裁两审”制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却限制了它们这些特点的发挥。特别是先裁后审的制度安排,客观上要求仲裁程序与审判程序衔接,导致社会评价标准向诉讼标准偏移,人们更习惯于用评价审判活动的标准评价仲裁活动。致使仲裁自身简便、快捷灵活的特色被弱化,劳动争议处理的诉讼化倾向越来越强烈。

  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2005年,这一数字是18万件。

  同时,与民事争议处理体制相比,“一裁两审”模式多了一道仲裁程序,在案件复杂程度相等的情况下,处理的周期更长了,这样的体制既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也不利于劳动者尽快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漫长的争议处理程序,将拖垮他们的生活。

  2006年11月,林新秋拿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确认他与铁矿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铁矿应该先行向他支付生活费9000元。2007年1月19日,林新秋的亲属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们一分钱也没有拿到。矿主有可能上诉,即便不上诉,也要等待法院的执行。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意味着林新秋还要继续等下去。

  审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人们发现,最能体现劳动争议特色的处理方式——调解和仲裁却往往被当事人放弃,而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诉讼反而成了主流。这样的结果加大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难度,客观上使劳动关系更加紧张。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另一个现象也需要引起人们的重视,即学界所说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成本——收益倒置关系。因为仲裁和诉讼阶段的收费标准较低,特别是诉讼阶段的效果往往高于仲裁和调解阶段的效果,使当事人不怕经历更多的环节,经常选择将程序走到底。这造成了两个结果,其一,虽然表面上的显性成本并不高,但是当事人所耗费的时间、经历、财力常常比显性成本要高,这使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恶化,社会矛盾更加激化。

  高效率基于分工的合理

  “就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来说,发挥自主协商、调解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过分依赖法律规制未必有好的效果。”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以大海和渔网的关系比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我们不可能织成一张覆盖大海的网,总会有法律照顾不到的地方,而这些地方正是自主协商、调解等争议处理模式应该发挥作用的所在。“法律规制是必须的,但不应该成为全部。对于劳动关系调整来说,每一种争议处理模式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关键是使其得到恰如其分的发挥。”彭光华说。

  对此,上海“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组近日刚刚发布的一份课题纲要给出的答案是:“做实”协商、“做大”调解、“做强”仲裁、“做精”诉讼。

  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调整表现出复杂多变、协调处理困难的特点。例如,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侵害农民工权益、大学毕业生因就业难“自愿”接受低工资甚至“零工资”、外资企业劳资纠纷明显增多等现象,就涉及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护、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认可以及劳资双方权责均衡等多方面问题。叶李卿认为,这些问题对我国劳动立法和执法构成了严峻的挑战:法律和政府如何合理、有效地规制一个层次分明、多元并存的劳动力市场,如何向不同的劳动者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保护和救济,同时又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均衡。

  摆脱这一困境的关键是合理界定政府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政府应当致力追求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以中立的态度处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叶李卿认为,不管是在立法还是执法中,政府不能仅满足于形式上的公平,而要努力实现实质公平。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通过法律给以其适当的倾斜性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使双方真正做到权责均衡,劳动者才能有效对抗企业方有可能施加的不法侵害。同时,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也不能不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其中之一是对员工的尊重和爱护。通过给予员工人格上的尊重和经济上的照顾,不仅有利于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而且有利于培养员工的忠诚度,促进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总之,社会各方应当共同努力,理性平和地处理劳动争议,共同建立公平合理、权责均衡,既有利于稳定,又不失活力的劳动关系。

  当然,就劳动争议处理的现实需要来说,“一个实用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也许比一个理想的体制更重要。”叶李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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