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解读养老保险四大变化
日前,市政府下发《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新规对参保范围界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划定、计发办法调整等均作出了重大改革。
参保范围扩大
【改革重点】: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村办企业第一次被列为参保范围。
【政策解读】:
我市原有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对于村办企业没有强制性纳入,只提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乡镇规模企业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市部分临时性用工及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村办企业及其职工还没有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由于晚年生活得不到可靠保障,他们对养老保险的需求非常迫切。另外,还有部分原已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在从事个体劳动和灵活就业后,由于种种原因中断缴费,其社会保险权益也得不到维护。因此,新规在第一条就对其加以强调。”
新规指出: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将全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费。对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参保缴费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目前,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达到1.6万户,较之年初增加了1035户。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职工新增16.1万人,净增4.9万人,期末达到72.3万人。
基数测算依据改变
【改革重点】:缴费基数最低、最高线由原来的按照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测算,改为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测算。
【政策解读】:
新规明确指出,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其中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以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 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仍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由个人自主选择确定。2007、2008年度缴费基数,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90%由个人确定;自2009年起,统一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缴费比例均为20%
【改革重点】:原办法中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统一,易引起相互攀比,而新办法则把各类企业缴费比例予以统一。
【政策解读】:
新规指出,自2007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仍按现行政策执行。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20%的缴费比例。
另外,考虑到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情况,国家出台了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特殊照顾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再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可由当地财政部门补贴。这项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积极性,保障这部分人群的社会权益。
养老金多缴多得
【改革重点】: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早晚直接挂钩。
【政策解读】:
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养老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有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它是养老金结构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一部分;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所占比重较小。新规改革的主要部分就是基础养老金。
“按照原有计发办法,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参保职工,基础养老金按我市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大家的基础养老金反正都一样,因此不少参保人员缴满15年后就停止缴费,造成断保人员增加。”同时,按照原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这是按照退休后10年平均寿命设计的,但是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会生活25年以上。“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钱可领了,这时,改革就成为必须!”工作人员特别强调了这一点。
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就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改为按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更加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按新办法退休比按老办法退休待遇不降低,这次改革采取了平稳过渡的办法。即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实行5年过渡期。凡是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凡是按新办法计发高于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也就是说,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的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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