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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不签合同 停业逃薪无门

2006-12-05 11:38:38 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不提供工资资料的,可以按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作出认定。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本月27日就审结一起工资支付争议案,裁决东莞市莞通速递有限公司支付胡光发、郭仲伟、林康伦、钱红松等46名员工9月、10月份的工资、提成及生活补助金173047元,另外应退还一员工押金6000元,总计179047元。

    据胡光发、郭仲伟介绍,他们46人分别于今年6月27日至9月30日,先后入职东莞市莞通速递有限公司工作,分别担任司机、业务员、文员、仓管等职务,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本月开始,该公司不能正常营运,导致公司停业,公司因此拖欠他们46名员工9月、10月份的工资和提成总计约17万余元。他们在和该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们的工资及提成,并返还员工熊柯夫的摩托车押金6000元。

    针对工资支付争议案中劳动者收集证据难的现实情况,此案裁决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作出认定。

    在本案中,鉴于被诉人东莞市莞通速递有限公司既没有提供工资情况和书面答辩材料,也没有参加开庭的情况。仲裁庭因此裁决,被诉人应该按照共同申诉人提供的数据,支付46名申诉人2006年9月、10月工资及提成共计约17万元。

    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关系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以及抵押物。因此,莞通速递有限公司收取申诉人熊柯夫摩托车押金6000元的做法已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退还押金6000元给申诉人熊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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