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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上调

2006-12-05 11:37:52 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对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地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兑现企业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

    1—4级工伤:月津贴保证450元

    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享受1—4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工伤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55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00元。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享受1—4级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00元。按照以上两项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从2006年7月1日起,月伤残津贴不足450元的,增加到450元。

    5—6级工伤:工资负增长津贴不降低

    享受5—6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且由社保机构发放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分别按照以下办法增加伤残津贴: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享受5—6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工伤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4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80元。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享受5—6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工伤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80元。由企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应按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调整伤残津贴。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其原来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护理费:按3个等级进行调整

    从2006年7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前因工伤残领取定期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05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抚恤金:配偶月抚恤金补足340元

    200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从200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3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50元。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5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按照以上两项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供养亲属为配偶的,月抚恤金不足340元的,增加到34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320元的,增加到320元。临时工:定期补助费调整为320元

    从2006年7月1日起,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享受定期残疾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定期致残补助费调整为320元。

    据悉,以上5类人员在调整待遇的当年6月30日前死亡或者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不参加当年的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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