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职工无需向企业交纳“入厂押金”
咨询问题:
一家企业招收勤杂人员,我去应聘,对方同意与我签劳动合同,但要求交2000元押金,作为“入厂押金”,请问我是否该交?
咨询答复:
您好!您无需向企业交纳押金。
根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的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
同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的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风险金(物)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返还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