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辞而别 应依法赔偿用人单位
咨询问题:
我是企业的人事,我所在企业是一家钢材制造企业,我们单位有一员工,岗位是流水线工人,合同期未届满,突然有一天不来上班,导致当天生产遭受重大损失。请问他这样不辞而别的行为是否违法?企业能否向他追究赔偿责任?
咨询答复:
您好!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是违约行为,应依法向用人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一定条件的。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可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法律允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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