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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实施民工可凭工资欠条告老板

2006-10-20 10:51:10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开始实施——

  法院当前一段时期,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司法解释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将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那么,在普通的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并审查工资欠条的合法性呢?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比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哪个优先适用?新的规定中依法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效力。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

  ·工伤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职业病多发,由此造成的工伤事故呈上升趋势。新的规定用司法明确规定,对于工伤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这个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享有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新闻内存

  7项规定方便劳动者打官司

  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等六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给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引。

  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者诉讼的过程中,对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和医疗费的裁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确定了申请仲裁期限中断和中止的制度,即: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体现为互为原告和被告,切实体现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问题。

  明确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确认了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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