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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法律调整:从契约到身份

2006-03-27 09:11:57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工业社会,法律如何调整和保护劳动关系,特别是基于什么样的社会理念指导劳动立法行为,是一个负有正义精神的社会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全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综观这部即将出台的劳动立法领域的力作,我们不禁感受到从契约到身份时代的来临。
  合同是民事主体意志一致的体现。它是建立在意志自由的基础上,并将意志自由奉为衣钵。但是在现代工业社会,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经济上的强者往往以经济上的绝对优势在契约自由的旗号下,剥夺那弱者的权益。这是经济社会中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尤其是在劳动领域,大量的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主要义务,加重劳动者责任的劳动合同以“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方式在现实中普遍实行,甚至不签定劳动合同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在这里,亨利•梅因曾经作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所尊崇的契约自由、意志自由已经不再是灵丹妙药,处以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契约精神里不一定能得到他预期中的权利。“对那些为了换取不足以维持生计的报酬而出卖血汗的人谈契约自由,完全是一种尖刻的讽刺。”(伯纳德•施瓦茨语)。为矫正了契约自由所产生的偏差,上个世纪美国法学界的著名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提出了“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
  所谓“从契约到身份”,就是在尊重契约自由精神的同时,国家为实现实质平等而对自由意志的干预。其核心意义就在于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法律设计上,“从契约到身份”的过程就是立法者不再单纯的强调民事主体的形式平等,而是基于身份和处境的优劣,赋予其不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实质平等。就劳动合同的调整和保护而言,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责任不再是双方自由意志协议创设的产物,而是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同的身份而获得并以此约束劳动合同的效力。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限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最高额度、企业恶意欠薪应加倍“偿还”、
  试用期按性质分级、事实劳动关系等于无限期合同等诸如大量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硬性规定,使不平等的法律后果产生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同的特定职业和社会处境,而不仅仅是独立的个人对自由意志的行使。由此,这部草案折射出从契约到身份的立法理念。
  “从契约到身份”
  力求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树立起了弱者保护和契约正义思想。它使民事主体由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社会正义从形式正义步入实质正义;立法者对抽象的、概念上的“人”的关心让位于对现实的、活生生的、相互间存在种种差别的人的关心——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因此,这部《劳动合同法》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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