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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事业单位解聘人员付补偿金

2007-01-16 14:58:52 来源:人事部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郑州市人事局2006年底下发《关于发放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实行了人员聘用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等原因,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如果本人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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