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养老保险出新规
自1月1日起,厦门市将执行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透露,改革后的计发办法突出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原则,将具有更高的公平性。
根据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厦门市日前出台相关规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
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汤清林介绍,原有的计发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无论缴费水平的高低和缴费年限的长短,基础养老金都一样,不符合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二是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的差距。
改革后的新办法克服了原办法的两个弊端,参保人员缴费时间越长、缴费越多,退休后所得基础养老金就越高;经过调整后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也更加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年限的实际情况。
为了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过渡,新办法还设定了5年的过渡期,即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内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或高于按原办法的,将分别进行补齐或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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