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低保标准上调20元
2006-12-22 15:20:43 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从2007年1月1日起,盘锦市城市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每人每月比现行低保标准提高2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结合近年来盘锦市各类工资标准调整及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的实际情况,盘锦市政府作出决定,对盘锦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最新出台的《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此次调整标准为:城区人口(兴隆台区、双台子区)每人每月235元;城镇非农业人口(大洼镇、田庄台镇、太平镇)每人每月185元;农村乡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60元,比盘锦市现行低保标准均提高了20元。
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截至目前,盘锦市城市居民有23639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此次是盘锦市第四次提高标准,调整后盘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位居全省第三位,仅次于大连和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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