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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2006-12-22 15:18:49 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继十八日发布医保新政策后,昨日,市社保局又发布消息,《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将在明年4月1号正式实施。

    以往,女职工在生产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工资待遇都要由单位来保障,用人单位自主性较大,经常出现女职工生育费用不能正常足额报销,或者是生产期间工资标准被恶意降低甚至不发工资的情况。新规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费,单位要足额发放。医疗费用不用再去单位报销。

    据介绍,明年4月1号实施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职工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要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正常不间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同时,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里增加了几项内容,一是,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也就是符合国家规定90天及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二是,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三是流产术、绝育手术等计划生育手术费被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目前,苏州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近5.5万家,参保职工184.04万人,占全省参保人数的1/4以上。

    新规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费,单位要足额发放。医疗费用不用再去单位报销。

    一、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也就是符合国家规定90天及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二、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三、流产术、绝育手术等计划生育手术费被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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