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出台
14日,记者从江西省人事厅了解到,《江西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已于13日通过省政府批准。根据该《办法》,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负举证责任。
人事争议不断增加
全省有各级事业单位4万多个,职工总数达80多万。随着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制度改革,产生的人事争议不断增加。根据《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机关与其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其他人事争议在此法受理范围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争议则不在受理范围。
解聘员工起争议单位须举证
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考虑到个人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或者单方面解除、变更聘用合同等决定,或者因计算工作年限、核定工资级别等引起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坚持调解为先,能调则调,先调后裁。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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