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手机站

微博 |

我的商务中心

中鞋网,国内垂直鞋类B2B优秀门户网站 - 中鞋网 客服经理 | 陈经理 钟经理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人事政策法规 > 单位未经协商不得擅自变换工种

单位未经协商不得擅自变换工种

2006-10-09 11:28:09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案例 2003年7月,小王应聘某酒店会计职位,考试合格后小王正式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月工资为800元,工种为会计,期限3年。合同签订后,小王立即投入工作。半年后,酒店突然将小王调至厨房工作,一位经理的亲戚顶替了小王的位置。小王多次与单位交涉无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酒店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小王的工作岗位无效,应予更正。

  评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酒店在未与小王协商一致、达成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方做出变更小王工作岗位的决定,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酒店所做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效力,故该行为无效。

在线咨询

姓名
电话
留言

快捷留言

  • 请问我所在的地方有加盟商吗?
  • 我想了解加盟费用和细则。
  • 留下邮箱,请将资料发给我谢谢!
  • 我对加盟有兴趣,请迅速联系我!
  • 我想了解贵品牌的加盟流程,请与我联系!
  • 请问投资所需要的费用有哪些!
中国鞋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第一时间与我们联系,谢谢!也欢迎各企业投稿,投稿请Email至:403138580@qq.com
我要评论:(已有0条评论,共0人参与)
你好,请你先登录或者注册!!! 登录 注册 匿名
  • 验证码:
推荐新闻
热门鞋业专区
品牌要闻
品牌推荐
热度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