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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006-10-04 11:00:11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法院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有18条,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段时期以来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关注的问题。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这个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年末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那么,在普通的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并审查工资欠条的合法性呢?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这一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等现象,这个司法解释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档案、押金,因此发生的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这个司法解释的第六条还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享有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有7项规定,将使劳动者打官司更方便、更有效。这7项规定分别是: 

    ——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等六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给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引。 

    ——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对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和医疗费的裁决,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确定了申请仲裁期限中断和中止的制度,即: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体现为互为原告和被告,切实体现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问题。 

    ——明确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确认了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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