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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友邦遭遇保险营销员起诉 拒付工资对薄公堂

2006-06-03 16:59:03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重疾险”风波之后,美国友邦保险在再次遭遇麻烦。

  日前,由于对银行保险客户经理是否系公司“员工”存在争议,美国友邦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友邦”)的一位前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友邦之间系劳动关系,并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据了解,这是国内第一起因对银行保险营销员身份发生争议而引发的诉讼。

  庭审原定于5月30日上午9点开始。但记者赶到现场时发现,由于合议庭成员无法到齐,庭审已被推迟到6月14日。当天上午的庭审临时改成谈话,拒绝与案件无关的人旁听。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其曾在2005年4月入职时与友邦公司签定一份《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合同》,并在此后半年多的时间里,为友邦全职从事银行保险推广工作,负责在合作银行网点对银行柜员的保险销售进行培训和辅导。

  期间,他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要求,与银行的工作时间保持同步,并在进入银行网点时佩带公司胸卡。公司方面也定期对其工作进行检查,要求其汇报工作,并组织相关培训和考核。

  2005年12月,他从友邦公司离职。因认定自己系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他要求友邦公司支付最后两个月的基本工资。友邦方面则以双方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予以拒绝。理由是该《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合同》已有条款明确规定非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对薄公堂。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需先进行劳动仲裁。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就此在今年2月23日先行作出裁决。据记者获得的京劳仲字[2006]第209号裁决书显示,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友邦公司的上述意见。不过,仲裁委也注意到双方构成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可能,但由于申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而未予采纳。

  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教授对此认为,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要看具体案件事实,不能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比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据了解,诉讼中友邦公司维持了仲裁阶段的意见,坚持认为基于上述《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合同》,双方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用该模式销售银行保险,是其在国内的普遍做法。

  双方已在5月15日进行了第一次的庭前证据交换。在5月30日的谈话中,由法官主持双方进行了补充证据交换。

  由于暂时无法联系上友邦相关负责人,记者尚无法获知友邦对于此案进一步的评论。(记者 谢晓冬 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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