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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的黑道式生存

2006-03-18 14:41:56 来源:商界名家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在国内零售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家乐福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采取了一些非常规手段,甚至是违反政府关于零售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法规,跑马圈地,终于招致我国政府的整顿。

  “向上游供应商要利益”,已经成为讨价还价能力极强的家乐福的一个杀手锏,不但收取相当高的“进场费”等各种名目的服务费用,还千方百计压低供货商的产品进价,使家乐福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

  家乐福在的成功和它的合法性都遭到了质疑……

  违规开店

  家乐福于1995年进入,为了在市场抢先占位,并一定程度上领先于竞争对手,制造规模成为了家乐福在市场首要的工作。在国内零售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家乐福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诸如“违规”、“绕道”、“假合资”、“借道地方政府绕开牌照审批”、“违反开放时间表”等非常规手段。这也成了家乐福被声讨的口实。

  在进入市场之初,家乐福的主要违规之处在于它在开设的许多分店都只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而没有获得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当年,家乐福采用“偷渡”的办法,和一家中资的中创商业公司在北京注册了合资的“家创商业管理公司”。按规定,商业管理公司只能做商业管理的输出,而不能注资连锁企业的经营业务。于是中创又注册了一家空壳的商业公司“创益佳商城”,作为中创全资的子公司,创益佳可以不受政策限制。然后,创益佳将业务全部托管给家创公司,作为家创的大股东,家乐福集团随即介入了创益佳在北京的超市连锁店经营业务,并打出了醒目的“家乐福”招牌。

  家乐福之所以这样运作,是因为我国对外资零售业进入我国市场的审批手续非常严格,但是有的外资零售业企业通过其他手段进入市场。在当时,合资的商业管理公司是允许的,按照有关规定,商业管理公司只能做咨询管理,而不能投资。也就是说,家乐福只能做商业管理的输出,而不能真正注资连锁企业的经营业务,创益佳商城则可不受任何政策限制地进行商业经营活动。通过商城业务的托管,家乐福顺理成章地介入企业经营,进入了的零售业市场。

  严格来说,家乐福在开设创益佳店时还是非常谨慎的,对于如何巧妙地绕开政策,有相当严密的考虑。

  放弃老板身份的收获是:家乐福引来人山人海的顾客;家乐福初步了解了市场;摸清顾客最喜欢的业态——大卖场。最重要的是,家乐福找到了在严格政策的“背面”,在商业最高监管机关的眼皮底下开始的“苔藓战略”。

  1995至1999年间,红蓝十字标悄悄插满上海、武汉等商业重镇,家乐福超市战车全面推进。

  家乐福作为世界排名第二的零售企业,2000年底前已在我国开了27家分店,但从未正式向我国政府提交申请。特别是我国1999年公布了外商投资试点办法之后,依然没有申请,这显然违反了规定。

  家乐福还为自己的发展找到强有力的后盾——地方政府。家乐福高层在飞机上度过了一个又一个工作日,出现在诸多城市招商引资大会上。世界500强的耀眼光环和招商引资带来的税收与就业实惠,是家乐福给地方政府天平上加上的最重砝码。家乐福所承诺的每家超市提供500个工作机会,以及高额税收,对这些地方政府而言,无不都是巨大的诱惑。

  树大招风。所向披靡的家乐福让零售业真正见识了“狼”的厉害。然而,跟随者的步伐将家乐福的“苔藓战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1999年底,近300家疯狂涌入的外资零售店引起监管层空前重视。经过一番酝酿,2000年11月和2001年8月,国家经贸委两次联合相关部门,连发两道禁令,正式宣布对违规外资零售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令措辞严厉,277家违规企业名单随文件下发。家乐福在所有开业商店全部上榜,位列整改榜第一名。  

  不过,家乐福的违规行为远不止于此。它还违反了当时实行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该法规定,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资、合作商业企业,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特别情况的,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允许外国合营者控股。

  因此,由于家乐福在当时的27家连锁店都是全资经营,违规当属无疑。

  家乐福在的扩张由此戛然而止,不得不进行整顿。在向中央级监管部门递上的整改文件中,家乐福表示愿意接受65∶35的股权改革,将27家商店的股权卖给当地中方企业,以符合《外商投资试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家乐福忍痛出卖股权套现换取生存,并借此到各地考察市场兼开新店。

  家乐福此举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一是“洋枪对土炮”。众所周知,家乐福在资金、管理、品牌等方面相对于国内企业都占据绝对优势,毫无限制地进入,国内企业就处在了必输无疑的境地;二是对外资企业同样不公平。沃尔玛始终不能进入北京市场,就是因为一直在按规矩办事,而“绕道”策略恰恰造成了机会的不均等。

  盘剥供货商

  国内零售业界有一个共识:沃尔玛与家乐福代表了零售的两种赢利模式。

  简而言之,沃尔玛是通过降低采购、物流成本赢利,而家乐福的“赚钱法宝”是收取通路费用(俗称进场费)。由于家乐福目前在的拓展比沃尔玛成功,此外,这种模式操作更为简单,因此,国内的零售企业大多仿效家乐福模式,进场费成为它们赢利不可或缺的部分。

  对于与供货商的“谈判条件很苛刻”的指责,法国家乐福集团董事长贝鹤能也微笑着默认,家乐福与供应商的谈判是“把对方逼到墙角,再给他一点甜头。”

  2003年,在家乐福与一家国内的炒货企业签署的《促销服务协议》中看到,这家企业如果想进家乐福,需要交纳的服务名目及费用就占了将近10页的篇幅,包括特色促销活动、店内旺销位置优先进入权、进入商店的特权、良好营销环境的优先进入权、节假日、开发市场份额一共六大门类。初步计算,家乐福向这家供应商收取的各项进场费,达到其在家乐福卖场所实现营业额的36%左右。

  正是这样的经营思路,使得家乐福与供应商的关系一直显得很紧张。2003年6月中旬,上海炒货协会的10家会员单位由于家乐福的进场费问题集体停止向其供货,双方僵持了一个多月。

  然而,面对指责,贝鹤能却曾毫不避讳地坦承:“假如没有谈判,没有逼到墙角,我们就不能进步”。至于对有些供应商提出的“与家乐福合作总是夹杂着快乐与痛苦的感觉”,贝鹤能更十分哲学地表示“这就是生活,这就是动力。”

  而随后美林公司出台的一份调查报告似乎印证了家乐福此种模式的可行性。这份报告对跨国公司在市场7个行业的运作进行了评估,零售业和家电业普遍亏损。调查结果显示,几乎所有在华外国零售企业都处于亏损状态,只有家乐福宣称有盈利。在这种时刻,美林公司出台的这份报告自然使人把家乐福的盈利与它采用的让供货商“忍无可忍的剥削方式”联系在了一起,而跨国零售巨头一直为国内企业所仿效的先进管理模式与物流效应似乎并未为其营业状况带来直接的效果。

  作为始作俑者,家乐福带坏了零售市场的风气。国内的很多零售商收取进场费的做法也是从家乐福学来的。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无论是零售商还是供应商,大家似乎都相安无事,在外界看来,供应商进超市首先要交进场费,这种模式已经成为不成文的规矩。

  追求薄利多销的家乐福,其赢利模式不是指望着商品的批零差价赚钱,而是靠着吃进场费、店内广告堆头费、以及其他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挣钱,甚至包括“随意”拖延账期、收了钱却不给供货商开发票、丢失商品让供货商补赔等手段。

  在进货上,家乐福也善于向供应商“借鸡生蛋”。它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付款条件为“月结60天数”,以借此吞吃供应商的流动资金,利用供应商的资金周转,从而相应地大大节约了自有流动资金的占用成本。

  在,家乐福几乎控制了绝大多数供应商,除了直接收取各种名目的进场费用,无论是前期开店还是后期进货,家乐福在供应商方面不但可以推迟付款,还享受供应商以各种方式慷慨拿出的货物馈赠。据悉,家乐福公司收取供应商的进场费占其整个收益额的比例高达80%以上。在商业体制健全的国家,完善的商业监管制度让家乐福在这方面屡屡碰壁。20世纪60年代末,家乐福先后被迫从英国、比利时和瑞士撤出。有资料显示,家乐福1998年进入美国后,曾经失败退出,原因是成熟市场里面,生产商可以直接和零售商接触,家乐福试图向厂家收费,但显然未能如愿。

  不遵守市场秩序

  供应链是家乐福的生命链,是家乐福在全世界范围内发展壮大的有力保证和坚实后盾。从40多年前家乐福在法国小镇开设第一家超市以来,它就不断用事实诠释着其供应链管理的特色。然而正是这条家乐福一直引以为特色的供应链,在却频频受到挑战和质疑。

  2003年9月初,在家乐福杭州店及上海古北和共江两个分店查扣了637瓶(杭州157瓶、上海480瓶)“贵州茅台酒”后,经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专业人员的鉴定,杭州的157瓶“贵州茅台酒”均属假货。而这批假茅台酒是由家乐福总部供货。

  而据茅台酒公司的销售人员介绍,家乐福售假茅台已不是第一次了,2000年下半年,当地工商部门与酒类专卖局联手办案,发现家乐福沈阳店有假茅台酒出售,并查出该店一次购进900箱假茅台酒。

  “假茅台酒”事件暴露出家乐福在迅猛扩张背后的问题。2003年1月,家乐福将原来中央集权式的采购系统全线下放,这样既可以让分店根据当地的消费习惯进行采购,又节省了时间。同时分店拥有的权力空前加大,不可避免会导致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发生。

  分店在采购环节上有着绝对的主动权,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怂恿下,自然会对供货商提出更多利益上的要求,多头供货使得家乐福在价格控制上占据了主动。供货商同样也需要利润最大化,这样少数供应商铤而走险,寻找来路不明的利润更高的产品就“水到渠成”。

  “本土化供应”虽然为家乐福降低了成本,但如果不考虑到当前商品生产中存在的诸多假冒伪劣问题,对供应商过于追求低价,而放松前、中、后有关阶段的管理工作,就有可能给劣质产品带来可乘之机。

  据了解,一种商品进入家乐福的程序为:在其进场前,首先要经过苛刻的检验和长期的谈判。然而,一旦合同签订,产品的质量即受合同约束,由供货商负责,家乐福只是定期检查。但是,显然家乐福的这种管理方式只能在事前和事后起到一定作用,却难以保证问题的有效避免。

  就在沪杭两地的几家分店涉嫌出售假茅台尚未消停之际,家乐福又生是非:2003年9月26日,家乐福上海武宁店公开出售法律禁售的来自病虫害疫区国家的“洋禁果”,被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执法大队当场查获。

  如果说“炒货风波”只属商业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博弈,假茅台事件有待工商部门最终认定的话,家乐福违法出售“洋禁果”可是人赃俱获。就在查处过程中,家乐福的工作人员居然还在修改电脑储存的进货数据,将进货原产地南非、以色列等国名“擦掉”,结果,被擦掉的数据由执法人员当场恢复。由此,家乐福事实上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伪证。

  家乐福“假茅台事件”和“洋禁果事件”是其经营管理出现问题的一个现实反映。问题所及,在于其管理链条过长,也在于其中下管理层“本土化”步伐过快造成约束脱节所致。

  从违规开店到卖过期食品,这些大大小小问题其实是家乐福一贯不遵守我国市场秩序所致。(大林、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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