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法院:(2024)浙1081破62号——温岭市大溪亚达鞋厂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1破62号之一
申请人:温岭市大溪亚达鞋厂管理人。
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裁定受理温岭市大溪亚达鞋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月27日指定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岭市大溪亚达鞋厂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5年3月20日,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温岭市大溪亚达鞋厂破产。
本院查明,温岭市大溪亚达鞋厂成立于2013年9月10日,登记机关为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鞋制造、加工、销售。截止2025年3月20日,经管理人审核和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无争议债权金额共计22029954.53元,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3302元,而温岭市大溪亚达鞋厂可分配破产财产仅为3191093.62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目前已停止经营。审理期间,无人提出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温岭市大溪亚达鞋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任何主体提出重整、和解要求,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温岭市大溪亚达鞋厂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潘慧斌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温岭市人民法院
代书记员陈凤婷
公 开 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