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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合法辞职权不容侵害

2005-06-09 16:52:06 来源: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去年7月,大学生小李毕业后进入上海某软件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前不久,小李出于个人发展的考虑,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公司提出,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小李在接受公司出资培训后,应当为公司工作3年,否则应当支付违约金3万元。小李请求公司先解除劳动关系,自己每月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但公司坚持,小李如不清偿完毕,就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更不会为小李办理人事档案移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退工手续。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小李要想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除非小李的劳动合同中有脱密期的约定)。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会以员工在离职时不交培训费、违约金为由扣押其人事档案、拒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手册》等。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规定,退工应“合法及时,手续完备”。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不能因为员工没有赔偿培训费、违约金等有关费用而拒绝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如果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另行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以此为由侵害员工的辞职权。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小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如果公司拒不办理,小李可以先到公司所在地的行政执法部门投诉,请求执法部门予以查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招工登记备案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当然,除了到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之外,小李还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进一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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