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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能忽视时效

2005-06-09 16:51:50 来源: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某公司几十名职工负责一发电厂的石子煤排放外运工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50元,加班工资按规定支付。在几年时间里,这几十个职工加班的费用达到78万元,但是公司一直没有按合同支付。由于石子煤排放外运工作发生变故,这几十个职工陆续被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些职工想用集体诉讼的形式申请劳动仲裁,相互联络、商量对策……当他们正式递交劳动仲裁申请时,离解除合同已经62天了。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裁定不予受理,本来应当得到的78万元加班费成了泡影。 据劳动仲裁部门统计,目前全市一年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大约2万件,约有20%左右的争议因为超过时效而“烂”掉。因此,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想打赢劳动官司,不但要“有理有据”,还必须“守时”。 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法院等部门要求权利主张的时间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不向法律规定的部门提出权利要求,则等于放弃了诉讼的权利,其权利要求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主张。    我国劳动关系问题上,最早提出争议仲裁诉讼时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法》规定仲裁要求应在“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60天。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后,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提醒:劳动者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何理解“知道或应当知道” “知道或应当知道”这7个字从字面上理解,很简单,诉讼时效是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但实际上由于许多原因和特殊情况,当事人对这几个字的理解并不相同,所以矛盾很多。    原劳动部办公厅有个特别复函,对其作了界定:“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如果一个单位根据规章制度,给予你处罚,包括扣了500元奖金,虽然你心里不服气,但是并没有表示。3个月后,劳动合同到期了,在办理离职手续后,你心疼被扣的500元,加上人也要走了,也不怕单位了,于是想通过劳动仲裁申请,要回500元。但是,因为这时离你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了60天,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不会接受你的申请了。因为在你领被扣发工资的那天,你完全可以从工资单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了。这天就应该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尽管仲裁申请的时效只有60日,如果有重要原因,那么,仲裁机构还是要受理。不过,重要原因所指很严格:一是不可抗力,那是地震自然灾害等;二是指正当理由,如本人生重大疾病。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因为超过时效而不受理申诉的裁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但是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审理的第一步,就是看你是否超过时效。如果确是过期,而又没有合法原因的,它会“依法驳回其诉讼要求”。只有在法院审理后,认为你实际上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是虽然超过时效,但确有正当理由,才会正式审理你的具体纠纷。    提醒:“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的权利被侵犯之日是诉讼时效的开始。 追索劳动报酬 两年为限 拖欠卡扣劳动报酬是目前劳动争议中的大户,它的数量占了总数的40%左右。 如果按60天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卡扣拖延劳动者的报酬的争议是从单位卡扣拖延之日就开始计算了(比如发放工资日)。但是在现实中,当劳动者知道工资被卡扣拖欠,或经多次催讨没有结果时,诉讼时效往往已经超过,劳动者的“血汗钱”往往难以得到。    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苦干问题的解答》中对这个问题是这样解释的: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己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争议己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而被拒绝之日起算。鉴于劳动部有关文件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实际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追索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也就是说,如果你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劳动报酬,可以算2年内的帐。    提醒:要保证自己追索报酬的法律权利,一定要注意收集你追索报酬或被拒绝的证据。 社会保险追索无限期    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不缴或少缴,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不少。    由于社会保险缴纳(包括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负责,所以劳动者可能对缴纳数量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并不完全清楚。同时也因为,劳动者在单位的软弱地位,即使知道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也往往是“敢怒不敢言”。因此,如果死板地用60天时效来限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显然要吃大亏。    在实践中,劳动仲裁和法院和对社会保险争议的时效都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离职60天内申请仲裁都会受理。    不论是什么时候不缴纳或少缴纳,它的时效并不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计算,而是放宽到从你离开单位(以解除合同、开出退工单之日为准)那天开始计算,只要你在离职后的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都算在时效内,都会受理。    二、社会保险追索无限期。    这需要两个前提:一是你在离职后60天申请仲裁;二是追索的只能是最后一个单位。符合这2个条件,那怕是要求补缴10年的社会保险,法律也一定支持。    提醒:搜集好相关证据,在离职后的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社保费可以算总账。 劳动监察也有时效 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一般有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两个途径。劳动仲裁的申请有时效规定,大部分人知道。劳动监察也有时效限制,了解的人就不多了。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个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侵权行为超过2年的,没有人举报,也没有再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再查处。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侵权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提醒:劳动者在知道自己的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在2年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仲裁期限顺延要有“正当理由” 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事一庭的解释借鉴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负会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职责,可调解双方纠纷,因此把这种调解作为“正当理由”。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去上级部门、信访部门、纪检部门等党政部门反映,到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仲裁、起诉时往往已超过60天期限,对此种情形是否作为正当理由,法院认为,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正当理由”应从严掌握,不宜过宽,否则等于鼓励当事人不依法解决争议。    提醒:非“重大原因”不能作为仲裁期限顺延“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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