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终止,是否要付经济补偿?
2011-05-21 10:02:32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2003年1月,小就来到北京打工,在一家公司做保安,劳动合同每年签一次。2008年1月,公司最后一次与小何签订的一年期限的合同到期了,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小何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也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向单位要求工作5年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自2008年1月1日 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新的规定,具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但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
从上面的规定不难看出,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的突破规定,原来的劳动法只是规定了劳动关系解除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也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规定显然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
结合本案来看,小何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5年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是不适用该法中的规定的。按照之前的《劳动法》以及其他劳动相关法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何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期满,虽然小何在公司里已经工作了5年多,但只能要求公司按照小何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终止时公司一律都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不再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时用人单位则就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文摘自梁枫所著《离职攻略:如何防范解约风险》一书。)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自
(1)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但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
从上面的规定不难看出,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的突破规定,原来的劳动法只是规定了劳动关系解除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也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规定显然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
结合本案来看,小何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5年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是不适用该法中的规定的。按照之前的《劳动法》以及其他劳动相关法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何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期满,虽然小何在公司里已经工作了5年多,但只能要求公司按照小何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终止时公司一律都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不再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时用人单位则就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文摘自梁枫所著《离职攻略:如何防范解约风险》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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