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补办养老免滞纳金 优惠政策仅此一年
想要给几个漏办养老保险的职工上保险,可是一算,滞纳金比本金还要高,正是因为高昂的滞纳金拦路,让不少企业拖着不给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造成了一些久拖不决的旧账。不过有了好消息,再办这些职工的养老不用交滞纳金了。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
未参保企业员工参保有优惠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则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养老金标准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
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当时当地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标准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养老金不补发,也不参与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缴费不满15年,可向后延续缴费再办退休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计发办法计发。
符合条件的个体户也免滞纳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参照企业员工的有关规定补缴。这部分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提醒:免滞纳金的优惠仅此一年
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补缴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2009年年内没有补缴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稽核、监察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照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