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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流动人口首次领取居住证将免费

2009-05-26 10:04:48 来源:南方日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鞋网】广受关注的《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昨日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针对暂住证和居住证的居住年限衔接问题,修改稿增加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修改稿明确,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等事项,办理单位不得收费。

    暂住证的居住年限或纳入居住证

    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关于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所应享有的权益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讨论,其可行性以及具体的年限要求也正在进一步论证中。这里面,关于暂住证和居住证的衔接问题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在广州、深圳等城市,不少流动人口拿暂住证已经有好多年,如果条例实行后有了明确规定,那么暂住证的年限能否转化为居住证的年限?对此,修改稿为了保持暂住证和居住证的连续性增加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关于居住证的申领,修改稿也明确,为避免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出现乱收费现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证明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房东须在三日内上报流动人口情况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管理,修改稿规定,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而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也应在三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为强化相关法律责任,修改还增加条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改稿还增加规定保护流动人口的个人信息:公安机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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