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影响行政效能 将按规定行政问责
【鞋网】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如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率和质量,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等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问责。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法制办网站(网址:)于前日公布了《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如有意见,请于2009年5月22日前将意见通过网络回复或书面反馈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2号,邮编:610012)。
监察内容——
效能监察 重点检查十一类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率和质量,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等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其中,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重点检查、调查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一)不贯彻落实或者违背上级政策、决定或对上级政策、决定贯彻不力的;(二)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不及时制定执行措施、作出行政决定的;(三)不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不按规定公开,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四)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的;(五)不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下的;(六)不落实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办理不力,或办事质量低下的;(七)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按规定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九)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十)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十一)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行政效能的事项。
监察方式——
日常专项结合 电子监察实时监控
监察机关的行政效能监察以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监察包括受理投诉和检查、调查、暗访、评估,以及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等方式。
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以及民主党派、社团组织有关人士参加行政效能监察。
监察机关主要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专项监察事项:(一)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二)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三)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行政效能的问题。
问责方式——
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 从重处理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对行政效能问责方式分为:行政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或者责令辞职。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涉及组织处理的提出监察建议,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问责的落实情况,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受到行政问责后一年内,又因行政效能问题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主动发现错误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问责。另外,监察对象对行政问责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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