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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 遗弃子女者不得再生育

2009-03-25 09:37:22 来源:西安晚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记者从昨日上午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获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对二胎生育有条件放宽,在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方面也初步出台两种方案供选择。

  烈士的独生子女可生二胎
 
  条例规定,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生育第二胎子女: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患不孕(育)症,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对于再婚夫妻,新修订内容规定,“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对于存在“拒绝抚养、虐待、遗弃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弃婴、溺婴或者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三种行为之一,条例规定“不允许再生育”。

  独保费两套领取方案供选择

  条例将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年龄由14岁延至16岁。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由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选择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由独生子女父母自愿选择。

  对于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条例规定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绝育证明享受优惠。新修改的条例增加了两项内容,即“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据了解,今年1月20日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体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民意,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中共收集各界意见上千条,其中二胎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措施等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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