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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补缴养老保险新规定 明年底前办补缴手续

2009-02-21 09:19:45 来源:中新网广西频道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我们都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了,今年还可以补缴养老保险吗?”去年年底错过补缴养老保险金的很多市民都提出这么一个疑问,希望政府能出台新政策,让他们能够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的手续,以便享受到领养老保险金的待遇。2月19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新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符合规定参保的人员,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和按规定足额补清应缴养老保险费,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补办业务。

  南宁社保所计划下月办理补缴业务

   当代生活报消息,广西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已经受理此项补缴业务工作,而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正在进行新系统的设置,计划今年3月份可以为符合《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工作。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需在户口所在地办理。

  一次性足额补缴保险费可按政策计工龄

 《通知》指出,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费的人员),可继续按相关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办参保手续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

 《通知》还指出,参保时已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在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符合办理退休手续及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及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申领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费有规定

  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含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一次性补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出具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在参保补缴后,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对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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