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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订立救灾合同不履行最高可罚50万

2009-02-17 09:41:44 来源:成都晚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昨起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3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向省政府法制办反馈。根据代拟稿,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拟定格式条款要报工商备案

    采用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简称提供方)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为防止“霸王条款”,代拟稿还规定,提供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应当在使用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发现格式条款违反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供方修改。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当事人一方要求修改格式条款内容,工商部门明知格式条款违反规定而未要求提供人修改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应备案

    代拟稿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下列五大类重大合同应当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路、桥梁等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和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工程合同;大宗水、油、气、煤买卖合同;大宗化肥、农药、粮食和种子买卖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备案的其他合同。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11类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违法发包、分包、转包项目、工程;以参与救灾、扶贫等公益活动的名义订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违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专业资质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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