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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企业老总涉一般犯罪可不拘捕

2009-01-07 10:30:09 来源:广州日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核心提示:昨日,广东省检察院公布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要求检察院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对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广东省检察院昨天下午对外公布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广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就业。据悉,“意见”已下发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开始执行。

  正确区分探索中失误与渎职

  “意见”说,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影响,当前,广东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或关闭破产,引发劳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影响正常社会秩序。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和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的案件。 

    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涉及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对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五个正确区分”,即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的界限,正确区分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重点监督纠正“涉企”案件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打击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妥善处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哄抢等“民转刑”案件,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涉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
 
   对受理涉及企业举报线索的“六不准”

  1.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

  2.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

  3.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

  4.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

  5.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业务骨干;

  6.不准因执法办案直接影响企业洽谈重大项目和完成生产任务,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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