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工资延期支付不得超过30天
2008-12-31 10:21:40 来源:扬子晚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可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其中,对于企业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
为了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我省要求健全欠薪预警,督促企业依法实行欠薪报告。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纳入重点监察的企业,必须按欠薪预警制度的规定,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预交工资,来支付保证金。
通知特别强调,对企业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列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企业,强制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来支付保证金,专门用于偿还拖欠工资。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省要求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的行为。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并转移资产、设备逃避法律责任的,要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工资支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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