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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处理规定上限 滞纳金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008-12-27 10:21:04 来源:北京晚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彻底杜绝了罚款高额滞纳金。这一规定将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修订发布的《程序规定》明确,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此外,《程序规定》还明确,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3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抽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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