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破产企业职工规定期内求职有补贴
昨天,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分流,鼓励破产企业职工积极求职,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了《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发放求职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政策性关闭破产、依法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宣告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求职,给予求职补贴。求职补贴主要用于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误餐等费用补助。《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8月1日废止。
新《通知》确定了求职补贴对象,对纳入三类企业退出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依法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不符合进入托管中心条件的在册职工,在企业退出方案批复后至分流安置职工期间求职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破产企业职工申领求职补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宣告破产前企业和职工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的;有就业意愿,并在职业介绍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招聘活动中进行求职的。
新《通知》明确规定,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宣告破产之月或企业退出方案批复之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先行给予求职职工两个月的补贴。对实现转移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再增加一个月的补贴。求职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介绍补贴项目下列支。
破产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企业进入清算期后,向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求职补贴申请。对于已享受求职补贴的破产企业或退出企业职工实现转移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破产管理人可以向原申请部门提出增加补贴申请。为确保破产企业职工发放求职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市劳动保障部门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扩大补贴范围,确保求职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