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定环境犯罪不再以罚代刑 将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环境犯罪再不会以罚代刑,一罚了之。昨日(山西)省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开始实施。今后,我省山西)环境犯罪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省环保局法规处副处长王吉明介绍说:“以前出现环境违法事件,多是以警告、罚款、关停、吊销营业执照等方法处理,违法企业的查处也仅仅是追究行政责任,雷声大,雨点小。”
七类环境犯罪移送公安
此次《规定》所涉及的环境犯罪案件涉及七类犯罪,这七类犯罪包括: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上述七类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涉嫌环保渎职及时审查
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王处长说:“这就是说,今后环保执法人员如涉及环保犯罪,不能再以撤职行政警告方式处理,也应当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人死亡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规定》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详细的规定,其中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及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的情况进行了分类。
王处长说:“以前在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行政处罚会多一些,责任者受到刑事或民事追究的不多,而追究官员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例子也很少。这种处理有些轻,起不到应有震慑作用。而这次《规定》中详细地将各种情况下发生的案件进行了分类。造成一人死亡、耕地破坏、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另讯:山西省检察机关将从今年5月至明年11月间,专项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